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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同居財產的有哪些(同居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嗎)

2024.01.11 534人閱讀
導讀:5、關于知識產權與收益——婚后變成錢才算共同財產判定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知識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有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適當補償,照顧,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同居期間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的財產一般不屬于共同財產,除非是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以及購買的財物。在同居期間各自的個人收入不能夠認定為共同財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屬于一方當事人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包括哪些?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包括住房公積金、保險、房產、獎牌,獎金、關于知識產權與收益、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彩禮,禮金。

1、住房公積金——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2、保險——根據保險的種類,情況不同

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購買時一般以夫妻一方列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也是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財產。

3、房產——婚后父母出資也未必是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歸屬于個人的。

4、獎牌、獎金——獎金可是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5、關于知識產權與收益——婚后變成錢才算共同財產

判定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知識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有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適當補償,照顧。

6、配偶是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7、彩禮、禮金——送出去的禮金就收不回來了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的最新法規

一、同居期間財產怎么分割,有哪些相關規定

1、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

2、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3、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4、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其他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么

1、非婚生子女能要撫養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內容

在法律上并沒有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內容這一項,這是因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一樣,都屬于撫養費的范疇。“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3、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雙方負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確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請款是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

不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部分是什么

一、不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部分是什么 不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部分是 夫妻共同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 夫妻財產 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 共同財產 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 民法典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法定財產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 結婚證 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 同居 、或 分居 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三、約定財產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一般來說, 結婚 之后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的,這些東西在我的法律之中都是有著詳細的規定的。除此之外,夫妻的 債務 也是如此,除了共同債務,也有 個人債務 的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債務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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